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和一号路交口那片老楼什么时候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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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科普有关“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和一号路交口那片老楼什么时候拆啊”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和一号路交口那片老楼什么时候拆啊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红桥区长答复居民 商贸红桥:今年整修31片旧楼

百姓的事无小事

反馈速度见真情

今起连续刊登六区区长反馈

上星期,本报“民意热线·直通区长”栏目公布了六条聆听市民心声的热线,4月1日傍晚热线结束后,本报连夜将市民反映的内容交到各区区长手上,区长们情系百姓冷暖,放弃休息时间,认真对待市民反映的每一个问题。今日起,本报将连续刊发各区区长的反馈信息,今天首先刊发的是红桥区区长的反馈信息,明天将刊发河西区区长的反馈信息。

“群众有啥需求和疑问都可敞开说”,不少区领导表达了这样的愿望,希望“民意热线”栏目能成为政府工作的“信息源”和“意见箱”,通过它更广泛地倾听百姓的心声。

对于区里的父母官来说,百姓的小事就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各区区长看到民意热线记录后,认真过问每一个问题,责成相关部门立即核实情况,能马上解决的要立即给予解决。今起,本报将连续刊登各区反馈信息,请读者继续关注本报预告。

商贸红桥:今年整修31片旧楼

红桥区区长张泉芬答复居民关心的14个问题

民意热线·对话区长

“要改善民计民生,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和质量,就必须解决好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与百姓生活的‘幸福指数’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不打半点折扣地办好。”

民生问题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作为本市中心城区之一的红桥区今年将如何改善民计民生呢?昨日,红桥区区长张泉芬作客本报“民意热线·直通区长”栏目,全面解读2009年红桥区重点工作,带您走进滨水宜居的新红桥。

张泉芬区长介绍说,今年,红桥区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京沪高速铁路天津西站改扩建工程,为红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未来的西站将成为本市的交通枢纽,实现铁路、公交、地铁、出租、长途客运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零换乘”。今年,红桥区将重点打造“商贸红桥”,规划建设“两个经济圈、一个创意板块”,即三岔河口经济商圈、潞河风情旅游文化圈及湘潭道创意产业街、青年创业园、丁字沽三号路酒文化特色街等三个创意街区。随着小伙巷陆家嘴、大胡同海河华鼎等一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未来红桥区的商业商贸发展将充满活力。同时,借助西站改扩建工程,今年红桥区启动了对旧城区平房的拆迁改造,并通过妥善安置拆迁居民,以彻底改善该地区百姓的居住环境。“未来,西站地区周边的路、桥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将大大提升红桥的城市形象、人居条件和市容环境。”

在谈到民生问题时,张泉芬区长表示:“要改善民计民生,提升群众生活环境和质量,就必须解决好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与百姓生活的‘幸福指数’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不打半点折扣地办好。为此,红桥区今年将全面落实20项民心工程,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张区长说,今年红桥区将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重点实施10项环境建设工程:对31片60万平方米旧楼区进行综合整修;提升旧楼区物业管理水平;完成对18处脏乱点位的综合整治;对20条支线里巷道路进行改造,完成区内所有土路和积水点改造;新建30万平方米绿地,充实提高绿化57万平方米;新建、改造公厕10座,建设垃圾中转站、融盐站各两座;全面完成老住宅供热补建,新增新建住宅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老住宅燃气补建工程;实施老楼房三步节能改造,完成40幢住宅楼房平改坡工程;加快夜景灯光建设。通过环境的巨大改善触动群众心灵,让美丽的风景固化和定格到人们的意识中去,进而提高整个红桥区人民的文明程度。

同时,红桥区还将通过开展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改扩建、教育设施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设立便民菜市场、创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工作,加快进行与广大居民民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硬件设施建设。此外,在促进就业、强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红桥区也采取了多项措施,为生活困难居民提供各种政策支持。

民意热线·区长反馈

住房改善

筒子楼装暖气旧楼换新颜

史女士:西站附近的大众里平房今年有无拆迁计划?

答:该地区属西站站区范围内的平房,现正在拆迁中。借助西站改扩建工程,今年红桥区启动了对旧城区平房的拆迁改造,在妥善安置拆迁居民的基础上,让西站地区百姓的居住环境得到彻底改善。

宋女士:园南里大板楼改造让居民得到了实惠,今年红桥区重点对哪些旧楼区进行改造?

答:2009年红桥区计划对22片、34万平方米旧楼区进行综合整修。包括:康平楼、松楠小区、增产大楼、九段大楼、同福庄大楼1-15门、桃园西里小区、长平里小区、营门西3-6号楼、十家房大楼、广阳里、桃花堤大板楼、风采南里、康定楼、五峰南里、五峰里、子牙北里、教堂前楼、红益里楼、大丰东78-82号楼、咸阳里1-3号楼、益民楼、益民北里等。对9片26.42万平方米旧楼区进行提升改造,包括:七○七所宿舍、凤城楼、本溪楼、桃园东里、子牙里、植物园东里、晓春里、科园公寓等。

周女士:红桥区丁字沽八段的筒子楼什么时候能装上暖气?

答:红桥区丁字沽八段17—24、37—38、40—47、67—69号楼属中嘉花园供热站供热范围,该片住宅由于客观原因至今没有供热,红桥区已组织相关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调查,目前正进行现状分析和方案论证,我们将积极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争取尽早解决该片住宅的供热补建问题。

整治环境

解决脏乱差“一跟到底”

吕女士:我家的楼下是底商,2003年时一批餐饮经营者“进驻”,油烟呛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后,这种状况得到改善。可是,去年又来了一批餐饮经营者,每天早上一开窗户就能闻到油烟味,希望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一下。

答:接到热线后,我们及时与吕女士进行了沟通,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千禧园底商逐一走访。经过调查,该地区从事餐饮经营的商家共三家,都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经过与经营者沟通,经营者都表示将引起注意,并进行整改。六合顺饭庄老板表示,马上停止炸果子,并采取措施减少炒菜油烟扰民。

李女士:中嘉花园门口早市产生垃圾严重影响了当地环境,希望进行整改。

答:接到“中嘉花园门口早市环境卫生差”的反映后,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针对该地区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并加强了对该地区的治理。中嘉花园地区人口密集,周边包括怡水苑、秋水苑、秀水苑等多个大型居民区,仅一个中嘉菜市场确实难以满足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加之居民的生活习惯,形成了中嘉花园自发早市的情况。针对该问题,区政府将解决该地区占路经营问题列为2009年民心工程解决非法聚集点的具体点位,按计划结合周边道路的改造、拓宽予以重点解决。区相关部门将继续本着“疏与堵”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该地区的治理和疏导方案,集中人员开展对中嘉花园地区清理、整治,改善该地区整体环境。

满先生:祥居公寓菜市场有一冷却塔,夏天噪声扰民。

答:经过现场调查并与反映人电话沟通,该地区现状如下:该冷却塔及公建均属长安商城所有,冷却塔使用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10月。该套冷凝循环设备至今已经使用12年时间,由于设备自身老化,同时降噪控噪防护设施简单,造成使用时噪声扰民情况时常发生。该问题已经过多次治理,噪声虽有降低,但出现反复。针对此问题,执法人员要求商城负责人,一要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对设备及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改造,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二要规范设备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设备使用时间,加大设备及控噪设施的维护力度,避免今后产生噪声扰民现象。目前,商城经营者已制定冷凝循环设备维修改造计划,并将在近期动工改造,计划在今年设备正式启用前将该项工作落实完成。同时,待改造完成后,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对改造成果进行验收监测,将改造成果回复反映人。我们还将加大对该单位噪声扰民现象的监督检查,避免噪声扰民现象的再次发生。

张先生:海洋公寓门口的长途汽车站和自来水公司门口,已形成卫生死角。

答: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责成相关街道办事处及时派干部赴现场核实,并通知该地块扫保负责单位委培劳务中心进行整改,由街城管办督促落实,现已清理完毕。街城管办将进一步加强巡视,发现问题联系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郑先生:水木天成小区现在卫生很差,有卖菜的,还有卖树苗的。

答:2008年以来,我区多次针对该地区环境脏乱问题对小区内占路经营、店外摆卖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初见成效。但由于物业公司以拨付市政道路管理所设施及路面日常维护、管理、维修费用,自行认定为二级道路为由,将原有管理人员全部撤回,放弃管理,致使治理后的小区违章回潮现象严重;针对问题,我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成相关街道办事处立即着手解决,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责成江源东西道及环路的扫保负责单位七彩作业公司增派人员加强道路扫保,由街道城管办加强督查巡视,二是协调阳光物业公司,严格按标准搞好水木天成各小区内卫生,三是责成综合执法局,加强对水木天成占路摊贩的清理,为道路扫保提供便利条件。在清理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对个别不服从管理的占路摊贩进行教育和处罚并增派岗勤力量,保持治理成果。

刘女士:红桥区小辛庄大街造纸三厂周围环境脏乱差,垃圾堆放成问题。

答:已协调有关部门4月10日前予以清理,对该地区进行路面整修,并建立长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垃圾乱倒现象。

郑女士:竹山道机电工艺学院附近小商贩聚集,导致乌烟瘴气,环境污染严重。

答:接到群众反映,我区立即责成相关部门与街道办事处进行联系,加强对该地区的治理。一是立即组织人员对竹山道占路经营商贩进行宣传教育,并依法下达执法程序通知,进行重点的清理、整治,清除占路经营违章现象,切实为周边居民及学校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二是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安排执法人员采取错时、延时管理等措施,加强对该地区的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各类违章的回潮现象。

道路改造

主干道、里巷路、都不能少

李女士:西站地区今年主要建设项目是什么?

答:主要建设项目:京沪高铁西站主站房建设、西站旧站房迁移、西青道道路下沉工程以及复兴路打通、新红桥拓宽、南运河北路拓宽工程。

齐女士:今年计划对哪些支线里巷道路进行改造?

答:今年准备对海源道、团结路、向东道、芥园道、勤俭道、红桥北大街、丁字沽一号路、本溪路、北运河西路、光荣道10条主干支线道路进行改造;对子牙西里、子牙东里、湘潭东里、翠山楼、葆洁楼、济津楼、草原永光楼、植物园东里、佳春里、锦西里、增产里、仁和里、桃花园东里13片里巷道路进行改造。

李先生:红桥区幸福里小花园一直不向居民开放;幸福里附近陵园路中间盖了市场,使道路拥挤十分难走。

答:去年结合旧楼区综合整修对幸福里小花园进行了高标准提升改造,在施工期间,由于安全等因素,未对居民开放。自去年10月份提升改造完成后,该小花园一直免费对居民开放,成为群众休憩娱乐的好去处。陵园路周边由于长期没有规范的菜市场,导致居民生活购物困难,以致小商小贩非法聚集严重。去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该地区非法聚集问题进行了治理。陵园路市场是这次治理工作建设的临时便民服务设施,在治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我们计划对此市场进行高标准的提升改造,通过拓宽便道等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使市场运行更加规范,管理措施更加到位。

郑先生:红桥区西青道和红旗路交口,100米的距离内一棵树也没有,建议有关部门在该路段多种植一些树木。

答:此路段刚从滨海市政施工方接过来,现在已经安排补植。

202年泷湾有拆迁计划吗

园湖花鸟市场的关闭与拆除,是南宁市高速铁路建设发展的需要。

据相关人士介绍,这一段要建的铁路一共是4条,分别是新建柳南线两条,新建南广线两条,设计速度都是每小时250公里。这4条铁路加上路基的总宽度为24米,此外,左右至少还要有20米的铁路保护空间。为符合高铁的技术要求,还需要在铁路两旁设置围栏,避免有人横跨,在居民大片密集区,还会设置隔音板。

为高铁高速的需要,原有的铁路线要截弯取直。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民主铁路桥和望州铁路桥都是公路下穿式的框架桥,类似于南宁市友爱路现在的铁路桥。两座新建的铁路桥,从规模上看“尺寸”也是相同的。在民主路口,新的铁路桥将更靠近望州南路。在望州路口,新的铁路桥则更靠近现在的花鸟市场。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拆除花鸟市场来成全这一段高铁。

园湖花鸟市场所在的位置是南宁铁路枢纽的一部分,按照南广高速等铁路的规划,整个现有园湖花鸟市场基本都在红线图规划范围内,以后将成为铁路的一部分。根据国家铁道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南广高速等铁路必须在2012年年底全线通车,园湖花鸟市场的场地必须在今年的3月份内腾空。 尽管不舍,但市民们都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拆迁并不是意味着花鸟市场的消亡,政府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定了广西药用植物园花鸟市场向动迁经营户推荐租用,花鸟市场将在广西药用植物园获得新生。

随着园湖花鸟市场的关闭与拆除,原市场内的各商家分流到南宁市周边相关市场继续经营。

广西花鸟交易市场 地点:南梧路

唐人文化园、唐山古玩城 地点:唐山路

青秀山金汇如意坊 地点:青秀山下

广西药用植物园花鸟市场(暂名:药园花鸟市场) 地点:厢竹大道与昆仑大道交叉的三角地带

北湖花鸟市场 地点:北湖路

粤发文化广场(暂名) 地点:中山南路金外滩

邕州老街 地点:江南大道白沙大桥下

高速拆迁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

没有。泷湾位于青浦区赵巷镇,近新佘山国际住区,项目户型建筑面积约200多到300多平米。泷湾周边配套有佘山国家森林公园、辰山植物园及国内主题公园。根据查询该小区管网得知,截止2022年11月19日该地没有任何拆迁的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0年2月6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果树生产,保证品种的优良纯正,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进果树生产向优质、高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是指用于果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主管果树生产的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建立建全果树种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生产上要逐步使用优良株系苗,加强果树品种资源的开发利用。

选育、引进良种(包括砧木),在省内推广须经省级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推广的,须经全国果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农业部批准。末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推广。

第六条 凡需从省外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严禁从疫区调运果树种苗。

从国外引进果树种苗,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引进的,必须经农业部审批同意,属于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引进的必须经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同时必须到中国农科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有关法规实施检疫和隔离试种。末经批准,不得转送或扩大种植范围。

凡向国外提供果树种苗的,需报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并经中国农科院农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核准。

第七条 凡从事果树树苗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报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同时必须按省农业区划布局指定的品种生产,所需的砧木种子和接穗、插条等繁殖材料由县农业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果树种苗的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果树种苗繁殖园(圃)必须建立档案。果树种苗出圃前,生产单位须报经当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符合国家或省级种苗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种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果树种苗调运,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凡无《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果树种苗检疫合格证》的种苗,铁路、公路、水运、海运、邮政、民航等部门均不予承运。

农业行政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加强对果树种苗的市场管理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种苗过境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截留补偿标准不一样,根据你所在地方的具体规定查找。一般是按前三年收入平均值的三十年补偿。

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具体数额可参看下列规定。

其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如你想完全明白,请务必仔细分析: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四、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邯郸市人民政府(2000)35号文件

为加快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妥善安排被占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平均年产值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出具的前三年产值的统计资料计算。

三、如按照前一、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以胸径计价。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21-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幼果小树每棵10元;初果树每棵100元;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1)、砖、石井每眼500元;(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6、坟墓迁移费: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50元;(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每平方米100元;(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条条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每平方米80元。(4)塑料大棚: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者每平方米补助50元;有架无塑料薄膜者每平方米25元;(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标准》执行。

五、其他规定

请查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相关规定。 这是拿河北的例子,具体就是这样计算的。看了你就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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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gdhuarong
    gdhuarong 2024年12月22日

    我是花榕号的签约作者“gdhuarong”!

  • gdhuarong
    gdhuarong 2024年12月22日

    希望本篇文章《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和一号路交口那片老楼什么时候拆啊》能对你有所帮助!

  • gdhuarong
    gdhuarong 2024年12月22日

    本站[花榕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gdhuarong
    gdhuarong 2024年12月22日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和一号路交口那片老楼什么时候拆啊”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和一号路交口那片老楼什么时候拆啊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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